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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
西南交通大学MPA研究生考场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

日期:2020-10-30   点击数:  

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院2014年5月颁布的《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场规则》和《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,MPA教育中心为严肃考试纪律,保证正常考试秩序,现将有关考试要求及考风考纪通知如下:

一、西南交通大学MPA研究生考场规则

1. 考生一律在指定的时间进入指定考场(不得随意调换考场),并按监考老师安排的座位就座。

2. 考生必须携带考试规定的有效证件(研究生证、身份证或驾照)进入考场。严格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,考试中不得擅自挪动座位,并将证件置于桌面的左上角备查。

3. 考生应准时进入考场。考试开始后15分钟,仍无故未进入考场的学生,不准进入考场,按缺考处理。

4.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保持安静,禁止在考场内接打电话,禁止喧哗,禁止吸烟;禁止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,禁止私自互相借用书籍、材料、手机;不准抄袭、传条、换卷、撕卷、核对答案,禁止使用任何通讯设备传送信息;严禁私带试卷出场。

5. 监考人员对试题内容不作任何解释,如因试卷不清晰或分发错误,考生可举手询问。

6. 提前交卷的学生要把试卷和草稿纸整理好交给监考教师或指定地点,然后退场。交卷离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交谈,以免影响其他同学考试。

7.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试卷,并按时交卷,超时或在考场外交卷的,一律无效,该生考试成绩按零分记。

8. 考试时,除有特殊情况经监考教师批准外,考生不得随意离开考场,否则作提前交卷处理。

9.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,保持肃静,听从监考人员指挥。对违反考试纪律作弊(含协同作弊)者,监考人员有权当场收回考卷,取消其考试资格,令其退场,并按照《西南交通大学MPA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的规定严肃处理。对监考教师的处罚有异议的考生有权在事后通过正常程序向MPA教育中心提出申诉。但在考场上,考生不得与监考教师争辩影响考场秩序。

10. 请参加考试的同学注意保持考场整洁,离场时请清理桌面垃圾。

11.需要参加补考的考生,请提前五天向中心递交《补考申请书》,经MPA中心审定批准后方能参加补考。

二、西南交通大学MPA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

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教育教学秩序,维护研究生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、教育部《普通高等学校教育管理规定》,参照《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在考场,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,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,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,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:

1.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或者未在指定位置的;

2.未在规定的考场、座位参加考试的;

3.不听从监考人员劝告,监考人员要求出示研究生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,拒绝出示的;

4.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;

5.在考场或者禁止范围内喧哗、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;

6.将试卷、答卷带出考场的;

7.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。

第三条 在考试过程中,考生破坏考试的公平、公正,以非法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、考试成绩,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,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,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:

1.在考试过程中旁窥、交头接耳、互打暗号或者手势,使用通讯、电子设备或者利用其他工具、方式传递试题答案、信息的;

2.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;

3.私自互相借用书籍、材料、手机的;

4.故意移动答卷让邻座偷看和抄袭的;

5.抢夺、偷取他人试卷、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;

6.故意销毁试卷、答案的;

7.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学号等信息;

8.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题答案或者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。

第四条 学校、教师、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直接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,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,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:

1.通过伪造证件、证明、档案及其材料非法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;

2.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(含两份)答卷主观题答案基本雷同的;

3.考场纪律混乱、考试秩序失控,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;

4.考试工作人员协作实施作弊行为,事后查实的。

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属考试严重作弊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:

1. 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,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研究生;(若不是在校研究生,由学校出具书面证明,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,学校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公开其个人信息。)

2. 策划组织作弊的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的;

3. 涂改他人试卷姓名占为己有的;

4. 第二次考试违纪受处分的;

5. 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。

第六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,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,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,视其情节,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:

1. 故意扰乱考点、考场、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;

2. 拒绝、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;

3. 威胁、侮辱、诽谤、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;

4.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。

第七条 考生有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,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,该科目考试的成绩无效;考生行为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的,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;构成犯罪的,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加重处罚:

1. 违纪后,认错态度不好者;

2. 对检举人、证人威胁或者打击报复者。

第九条 考试违规处理程序:

1. 违纪作弊确认:考试工作人员上报考生考试违规情况到MPA教育中心,并记录违纪作弊事实经过,有证据或者旁证时需附上证据或旁证材料,至少有两名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。

2. 考试违纪作弊事件发生后,当事学生必须在48小时以内上交书面手写检查到MPA教育中心。

3. 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和留校查看处分,MPA教育中心审核后报请研究生院领导批准,由研究生院下发处分决定书。

4. 开除学籍处分,MPA教育中心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后报请学校,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,由学校下发处分决定书。

5. 处分决定书归入研究生本人档案。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。

第十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非法获得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或者取得入学资格的,学校宣布证书无效,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;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,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。

第十一条 本《办法》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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